近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办理了一起过失引起火灾案,违法行为人郑某被依法处罚款200元。近日,前锋区观阁镇居民郑某按照传统风俗,前往珠石村9组祭祖,期间点燃的香烛歪倒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迅速蔓延,燃烧面积近4亩,最终在村镇干部的帮助下火势得到控制。
郑某指认现场
在此,前锋公安提醒:引发森林火灾,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