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对于某华、李某华滥伐林木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6月12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匿名电话称:“有人在观阁镇滑龙村3组林地内砍伐树木,现在正在装车,请求查处。”接警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去往现场途中,将于某华、李某华运输木材的车辆查获,该局民警遂将其带回分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于某华、李某华二人合伙在观阁镇滑龙村3组收购村民退耕还林地的林木,约定收购树木由于某华垫资并负责收购、出售,李某华负责组织工人砍伐,利润平均分配。4月上旬,前锋区桂兴镇村民邓某星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收购、采伐观阁镇滑龙村2、3、4、5、7、9组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因滑龙村3组退耕还林地林木已被于某华、李某华二人收购,经双方协商,邓某星将滑龙村3组的采伐权转让给于某华、李某华。
5月~6月,犯罪嫌疑人于某华、李某华组织工人在滑龙村3组退耕还林地内采伐巨桉树,再将采伐的巨桉树出售到前锋城区的木材加工点。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华、李某华在观阁镇滑龙村3组实际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超过批准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08.908立方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于某华、李某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