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事不过三”,但广安市一名男子在两次酒后驾驶被查处后,仍不汲取教训,第三次任然酒后驾驶机动车,结果作茧自缚,令自己身陷囹圄。
5月9日14时50分许,肖某某(男,56岁,广安市协兴镇人)驾驶一辆号牌为川XR××9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安牌坊路大寨新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肖某某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2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执勤交警还查明肖某某所驾驶的客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肖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9日和2014年3月6日两次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广安交警二大队查处过。
5月21日,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7月12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开庭审判,判处肖某某拘役60天,并处罚金3000元。同日,肖某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