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汉今年64年,是一名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老人,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曹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雇佣村民为其捆扎木料,赵老汉也受雇参加。去年11月的一天,赵老汉在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住院治疗。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赵老汉要求曹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曹某则以赵老汉是低保户且已经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甚至还说,即使有误工,其损失也无法确定。那么,曹某的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曹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赔偿赵老汉的误工损失。
首先,6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有劳动收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也就是说,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入。
其次,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赵老汉虽然享受农村低保,但这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并非年满60周岁就不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中,赵老汉虽然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在受伤前是一直跟着村里人做小工,这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来源。赵老汉在为曹某干活时遭受人身损害,期间不能继续打工,无疑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曹某作为雇主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赵老汉的误工费的计算并非无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赵老汉的误工损失是能够计算出来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