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笔者从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四川省首个针对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会议现场
《条例》突出了地方特色,呈现出6个特点:一是“洁净水”行动成功经验法制化;二是生活污水的全域治理;三是明确河湖长在污水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四是探索农村污水处理地方立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法律责任中都有相关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系;五是针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中的问题,细化、延伸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六是构建了“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监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在结合广安市实际基础上,依据上位法和中、省文件精神,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地方立法进行了探索。重点作出4个方面规定:
第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分类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援引上位法倡议性的规定,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二是提出分类建设的4种具体方式:新建农民新村聚居点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其他农村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的村庄,可以通过铺设污水管道或者建设污水泵站,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进行集中处理。三是要求农村区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经营实体,对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细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资金、人员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选用成熟稳定、实用低耗、易于维护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二是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建设中给予技术指导,同时对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明确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方式。政府修建的,有2中维护方式:委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进行管理。农村自建的,既可以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参照政府修建的维护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强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职责。明确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纳入的事项进行了细化、拓展,包含生活污水排放处理规范、设施及配套管网维护规范以及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