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29日21时3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安城北吉安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时,分别与苏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和路面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先后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广安市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刘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刘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在事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13日,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立案侦查。4月18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