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日,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法治班主任”在工作中发现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得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疏于管理,缺乏对孩子有效教育,5月6日,侦查该案的岳池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发出全县首份《训诫书》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到“家长学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缺位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今年3月,岳池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过程中,发现一名学生涉嫌盗窃,学校及九龙派出所“法治班主任”数次联系其父母要求加强监管,但父母未能有效教育管理,导致该学生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了解,该生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由爷爷奶奶照看,但爷爷奶奶年迈体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家庭教育及监管严重缺失,致其误入歧途。
公安为爱发“令”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为此,九龙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生父母发出《训诫书》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学生的父母赶紧回家,对其未能履行监护职责进行训诫。
九龙派出所“法治班主任”会同“家长学校”的指导老师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讲清讲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说明了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并就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进行指导。
经过教育指导,该生父母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表示今后一定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教育管理,让孩子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