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基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如刑事申诉案源匮乏、办案人员经验不足、息诉罢访难等等。基于现阶段刑事申诉面临的问题,探索出适合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的发展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存在不少困难,本人结合实际和自己身工作实际,作以下报告。
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就本院来说,每年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较少,真真能提请抗诉的不超过一件。绝大部分维持原处理结果或驳回申诉,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很少,从刑事申诉审查的过程看,大部分案件没有进入立案程序,都是审查结案的,从申诉人的角度看,由于很少有支持申诉人理由,造成申诉人不满意的情况大量存在。案件当事人存在重复申诉的问题,很多当事人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到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重复申诉,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也造成了息诉罢访难度较大。
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存在的问题
刑事申诉案源匮乏。现实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次由于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自己能够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少之又少,造成了申诉案件不多。从审批角度看,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再到分管领导三级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有审委会、检委会集体讨论。由于层层把关,案件出错的可能性小之又小,因此刑事申诉案件改判的就很少。
办案人员的经验不足。在基层检察院没有独立的刑事申诉部门,也就没有专业的刑事申诉办案人员。在基层刑事申诉的工作是由控申部门办理的。同时,基层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多数集中在刑检部门,留在控申的办案人员相对薄弱。
提起抗诉难度交大。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些案件可能存在较小的错误,但不宜提起抗诉,最终没有抗诉。也有些案件符合抗诉条件,但碍于法院情面,没有提起抗诉,最终和法院沟通由法院自己改判。
息诉罢访难。申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检察机关都不处理就没法处理了。因此在有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申诉人就可能多次到检察院提出新的理由要求检察机关处理。有的甚至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帮助处理。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推行首办责任制。本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工作领导组,规定了控申部门代表检察机关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对每一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办理,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领导挂帅,亲自查办,一办到底,强力推动刑事申诉工作开展。
坚持有错必纠,维护申诉人权益。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本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敢于纠错纠偏,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
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本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让申诉人依法有序上访申诉,本院不把缠诉缠访作为对申诉人实施救助的依据,决不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治的底线对缠诉缠访者枉加救助。对于上访老户的问题,本院严格依法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用真心实情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解决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问题的建议
加大刑事申诉的宣传工作力度。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手段向公众宣传关于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的基本概念。提高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使那些真真需要申诉却不知道向哪申诉的人指明方面。同时也能提高案件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建立轮岗制度。由于的员额检察官主要集中在刑检部门部门,到控申工作办案人员经验不足,建立轮岗制度后,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就可以更好地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同时控申人员到刑检部门后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今后更能做好刑事申诉工作。
检察建议与抗诉并用。对于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案件本身存在较小错误或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错误,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的,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对于依法应当抗诉的,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刑事申诉工作应当加大办案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复查。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同时对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办理原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在监督方式上,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是实体错误还是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再审建议。
完善终结机制,对疑难案件进行公开答复。对基层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如果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一概不予受理。对于向基层检察院不服,又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后又不服的,一般不再受理。对案后不息诉的,召开公开答复会。针对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能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的案件,尝试组织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共同对案件进行示证、答复,提高说服力,并将公开听证答复作为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近年来,本院不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统一全体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不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把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摆到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作者单位: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