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兴隆村4组村民刘某,与水果采销商李某因买卖纠纷发生争吵、抓扯,白马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动,对案情初步了解后,立即将纠纷移送至白马司法所,进入“公调对接”程序。
调解过程中得知,李某曾于10月28日现场勘察刘某种植的果树,并于当天晚上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将以2.7元的单价收购刘某种植的爱媛,同时当场支付刘某1000元订金。10月29日,两人按照约定开始聘请工人采摘水果,采摘过程李某发现坏果比例大,水果品质与前一晚现场查看的差别较大,遂决定放弃继续采摘,终止买卖合同。刘某得知后,情绪激动,难以接受,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李某表示,最近昼夜温差大,水果很容易坏掉,树上坏果已经很多,如果自己继续收购,购买的水果也可能在发货途中变烂,到时候损失高达十几万元。自己甘愿出违约金1000元,但也要坚决终止购买合同。刘某则表示,昨晚才现场看过,果子在树上不可能一晚上就坏掉,对方就是想压低价格,自己不可能同意终止合同,因为目前已经采摘过了,若再重新找买主,价格肯定会降低,自己将近2万斤的爱媛,损失太大了,1000元的违约金赔偿太低。
通过观察,调解员发现,李某终止购买的决心大,无法轻易动摇,便考虑从提高赔偿金额入手调解。调解员以李某违约有错在先、对果农造成的损害较大、影响其自身声誉等方面对李某进行单独劝说,李某最终表示愿意提高赔偿金额。经过双方再次协调,李某赔偿刘某现金6000元,原价收购已经采摘的爱媛,双方终止买卖合同。
在派出所、司法所的共同参与下,只花费了一个半小时便将纠纷成功化解。既维护了村民的权益,又提高了调解效率,极大彰显“公调对接”调解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