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区森林公安分局侦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7·12”沈某坤、沈某国非法狩猎案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坤(男,63岁,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5组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沈某国(男,66岁,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5组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不申请上诉。
7月11日,前锋区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桂兴镇方山村6组村民邓某志电话报警称:“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5组村民沈某坤、沈某国长期在林区内安装兽夹猎捕野生动物,把我家的5只羊夹伤,其中一只已经死亡,我请求对他们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接警后,该局民警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并在现场发现部分狩猎工具及猎捕野生动物陷阱,经走访了解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人沈某坤、沈某国有重大作案嫌疑,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前锋区森林公安分局于7月12日立案侦查。
7月22日,前锋区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对犯罪嫌疑人沈某坤、沈某国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分别查获出疑似野生动物猪獾1只、疑似野生动物麂子1只及大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沈某坤、沈某国交待其在今年4月至7月期间,使用自制的猎套、购买的猎夹等工具,在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及广安市前锋区方山村林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麂子1只、野生动物8只。7月26日,该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过程中,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疑似野生动物箭猫的头骨。犯罪嫌疑人沈某坤、沈某国于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该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9月17日侦查终结,移送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4日,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向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11月18日,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坤、沈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坤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在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响水村及方山村、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等地附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捕获麂子、猪獾各一只。2019年6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沈某国使用猎套等工具,在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方山村、达州市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小地名大垭口等地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猎到麂子一只,后将该只麂子送给侄儿方某红食用。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在犯罪嫌疑人沈某国冰柜内发现的疑似野生动物物种名为:小麂。在犯罪嫌疑人沈某坤冰箱内搜查到的疑似野生动物物种名为:猪獾。二者均属“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疑似野生动物箭猫未能提取出实验所需的DNA,未能鉴定出其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坤、沈某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坤、沈某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沈某坤、沈某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沈某坤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尖刀、猎套、猎网、猎夹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沈某坤违法所得死体猪獾一只、小麂一只,予以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被告人沈某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5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猎夹、制作猎套的钢丝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沈某坤、沈某国系兄弟,兄弟二人均曾经担任过村组干部,自幼爱好打猎,掌握了安装猎套、兽夹捕捉野生动物的“绝技”。近年,二人知法犯法,长期在所在地周边林区下套猎捕野生动物,经常捕捉到麂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牟利,收获颇丰,二人将此作为“副业”,尝到了甜头,在当地小有名气。案发后,二人终于尝到了违法的后果,受到了深刻教育。
今年3月以来,前锋区森林公安分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大力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破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5件,起诉5件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5件5人,查处量在全市森林公安排列第一。有力地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了生态安全。
每年3-7月为野生动物繁殖期,同时也是禁猎期,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将视其后果依法查处,呼吁广大干部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